厦门出台"工伤保险补缴新政策" 本月1日起施行
一是补缴后新发生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医疗依赖的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费。这可以保障工伤员工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治,解决大额甚至是巨额的医疗费用问题,以及基本生活劳动需要、费用昂贵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问题。 二是补缴后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包括: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有生活护理等级的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这将解决重度伤残、需要护理、完全丧失劳动力、待遇数额大、落实难、矛盾纠纷特别突出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长期、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 新规定中,用人单位补缴后,其工伤职工在补缴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第三人责任导致工伤的,补缴前后发生的、按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待遇,即便在用人单位补缴后,也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及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这些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等待遇,同时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的先行支付范围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工伤职工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申请先行支付时,需要书面承诺就先行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
相关新闻
- 2012-06-13在台突发急病回厦可报销 补缴工伤保险后可享待遇
- 2012-06-13厦门出台工伤保险补缴新政策 补缴可享受部分待遇
- 2012-06-12厦门工伤保险补缴新政出台 保障未参保职工权益
- 2012-06-06《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有哪几种?
- 2012-04-23无工伤保险就无工伤待遇?
- 2012-03-26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