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老有所养在厦门率先实现
发展 从职工社保走向全民社保 进入21世纪,厦门市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增长迅猛,人均收入已步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亟待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相配套。我市社会保险制度适应这样的需求,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断完善走向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劳动者、居民的全民社保体系,成为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全民参保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这一时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制度不断完善。2000年6月,将灵活就业人员等城镇劳动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90年代后期,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下岗工人比较多,他们以灵活就业人参保,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他们的利益。目前,我市已经有12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2004年、2005年又分别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农村被征地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开始至今,建立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每年根据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情况增加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自2006年至今我市连续六年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累计调整了1000元,月人均养老金从1002元增长到2013元。 2010年7月1日《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外来员工在厦参保15年后能享受到养老金,较好地保障了外来员工权益。 全民参保,真正实现老有所养。2010年7月启动实施《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将具有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但未参加现有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任何养老待遇的人群统一纳入了养老保险范畴,实现了老有所养。今年,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扩大城乡计生对象中政府代缴人员范围,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参保工作。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9.9万人。其中46周岁至60周岁的人员参保率达到86%,60岁以上人员的待遇领取率达到98%,月人均养老金217.79元。 户籍人口医保覆盖率超90% 从2007年1月开始,厦门医疗保险完成了从职工医保向全民医保跨越。 在参保人群上,先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后将外来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厦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农村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统筹范围,在厦常住人口在制度覆盖上均有了制度安排,建立了覆盖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基金的统一、门诊和住院待遇的标准统一以及筹资标准的统一。到2011年11月末全市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达到了256.21万人,本市户籍人口医疗保险覆盖率已远超90%。 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实现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应保尽保”。我市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随着特区发展日趋完善,覆盖了除公务员外几乎所有的就业人群,2000年6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所有单位的外来员工。 2003年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市已形成了项目齐全、功能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施为标志,我市基本构建一套“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新型工伤保险体制,特别是从2005年,我市采取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新做法,破解了建筑企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参保难的问题,这一做法也在全国得到推广。目前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44.46万人、144.52万人和133.30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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