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老有所养在厦门率先实现
从2007年开始,厦门医疗保险完成了从职工医保向全民医保跨越。
生育保险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药物目录让广大群众受益。 从90年代开始,我市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开始陆续走向法制化的轨道,从单位保障走向社会保障,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及职工个人身份的界限,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一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建立项目齐全、缴费和待遇挂钩、公平与效率对等、基金运行平稳、确保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新体系。二是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包括外来员工在内的企业所有从业人员。 1994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市政府令第3号《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和待遇标准、基金管理。 1994年市政府颁布政府令第4号《厦门市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该规定进一步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雇员。 1995年,我市作为全国率先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颁布实施了《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并在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施行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1997年7月,我市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所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都全部纳入,建立全市统一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市级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实行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使医疗保险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大、抵御风险能力更强、制度公平性更强,就医结算更便捷。 1999年,市政府出台《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外来员工养老、失业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外来员工参保人数从1993年底的3000人发展到如今的87万人,增长了近300倍。 至此,我市确保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新体系已初步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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