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院子停车也要收费? 住户与酒店矛盾升级
律师说法 停车场权属之争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的黄小琴律师认为,无论地下室形态或者室外共用基地上的停车场,对已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一部分纳入了公摊、房价或者在规划、宣传材料中以公共用途定性的,一般应确定为属于共用部分,共有权属全体区分所有人。但是,可以通过业主公约或者开发商事先出卖、区分所有人事后追认的形式设定专用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 所以,本案争议的停车场若是属于该小区配套的,业主优先享有使用权,由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若停车场是在出租方的红线图内,承租方的酒店理所当然享有管理、使用、收益等相应的处分权限,有关行为应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而且不能侵犯附近房屋的相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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