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失败中介费却不能少 法院裁定买方应支付报酬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记者 郭桂花)近年来,因二手房买卖而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现实生活中,买卖双方对居间人权利义务约定往往比较模糊,那么,对于因买方或者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居间报酬是否应支付呢?近日,在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中,由于卖方违约,导致房屋过户登记失败,法院判处中介报酬仍应支付。 2009年10月28日,来自哈尔滨的小云通过中介公司介绍,与小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小云购买小徐的一套房屋,交易税和中介费由小云承担。中介费3000元,小云当即预交了1500元的中介费,其余的1500元依据中介公司出具的收条约定,在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后结清。 同日,小云与中介以及小徐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补充协议,约定该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外,还约定支付中介费的生效条件是小云与卖方小徐正式签署《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来,由于卖方小徐违约,没有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小徐因此双倍返还了小云2万元的定金。 小云认为,由于中介方对业务不熟悉,没有提前通知买卖双方需要带的手续材料,结果由于卖主没有提供未婚证明而导致买卖未能交易。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介公司返还自己交过的1500元的中介费。 中介公司认为,其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居间合同义务,小云没有顺利完成过户是因为卖方的原因,因此,不应退还中介费给小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云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着居间关系,中介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委托方小云提供了与卖方小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卖方与买方之间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同已经生效,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也已经完成,小云支付的1500元正是该居间行为的报酬。小云与卖方小徐之间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是因卖方违约造成的,卖方对此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与中介公司无关,故中介公司不需返还1500元的中介费。 一审宣判后,小云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显示,中介公司已按照约定促成小云与卖方小徐签订了《厦门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买主小云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维持一审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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