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事业单位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记者 吴笛)从上月中旬开始,事业单位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首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享受待遇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接听12333专线,就有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方面问题接听读者来电。 根据规定,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在2006年7月1日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以及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并且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另外,《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于上月发布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扩大了老工伤人员享受待遇的范围。 首先从年限上,老工伤的认定范围从1995年前扩大到2004年前。另外,享受待遇的工伤级别也有所扩大,由原来的一到四级扩大到五到十级。其中,五到十级老工伤人员,因伤残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费、医疗依赖费、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及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一到四级的老工伤人员除了享受上述待遇外,还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另外,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及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也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原已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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