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例酒驾共享汽车纠纷案一审宣判

来源:东南网 | 作者:陈捷 林彬彬 | 时间:2021-07-18

醉驾共享汽车,撞残人谁赔偿?厦首例酒驾共享汽车纠纷案一审宣判

东南网7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同法)男子醉酒驾驶共享汽车,将一人撞伤致其多处骨折、九级伤残。事发后保险公司拒赔,这种情况谁来担责?

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厦门市首起因酒后租赁并驾驶共享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事故受害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38万多元,醉驾者应担责90%,而车辆所有人和平台经营者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事件醉驾共享汽车追尾致人骨折

事发当天,陈先生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被肖某驾驶的共享汽车追尾,事故造成陈先生受伤,下肢多处骨折。经查,2019年12月16日6时22分许,肖某酒后租赁共享汽车并驾驶上路。6时52分许,肖某驾驶车辆尾随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陈先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

事发当日,陈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擦伤。后来,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陈某的损伤为两处九级伤残。

事发之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在本事故中起直接作用,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先生在事故中未存在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随后,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肖某以及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平台方和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50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共享汽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条款(保险金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某科技公司是滴滴出行App中“小桔租车网约车商城”的平台经营者。该科技公司(甲方)与汽车服务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平台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约定“甲方作为乙方的合作服务提供商,根据该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服务:福建省泉州市、漳州市‘滴滴共享汽车’品牌使用;共享汽车业务技术支持;运维人员管理培训;共享汽车服务咨询;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服务项目。”另外,协议还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信息服务费。

焦点保险公司拒赔,损失谁来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汽车服务公司和科技公司是否需要对事故损害后果担责?是否要为拒赔的商业险买单?

原告陈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作为小型客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人,其应在承保的保险限额内就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共享汽车的保险公司却答辩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肖先生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还说,醉酒驾驶车辆明显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如果在醉酒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会纵容民众醉酒驾驶,进而发生更多的交通事故,也违背交通安全法的精神。

共享汽车的平台经营者和车辆所有人都表示,他们在这起事故中并非侵权人,也没有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共享汽车平台经营者、被告科技公司还说,该公司作为居间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对某汽车服务公司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租赁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进行审核,并对肖某提供身份证、驾驶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已经尽到居间信息审核义务,不存在过错。而且,醉酒驾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规定,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依法取得驾驶资格,理应对其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取车时处于醉酒状态,醉驾者应担责90%

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肖某取车时间为12月16日6时22分许,该时间距离本案事故发生仅30分钟,取车地点为一家KTV的地面停车场,且案发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5.16mg/100ml,远远超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综合肖某取车的时间、地点、酒精检测数值及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肖某取车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从《平台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看,在通过小桔租车软件以“滴滴共享汽车”平台名义运营的共享汽车线上租赁业务中,被告服务公司作为案涉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实际上是以科技公司授权使用的“滴滴共享汽车”的名义,借助科技公司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并向其支付信息服务费的形式从事汽车线上租赁业务,二者对肇事车辆经营均取得相应的利益。二者在租赁案涉车辆时未对用户取车时的准驾状态进行审核,放任了此类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其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共享汽车此种经济模式在互联网背景下使汽车租赁相应的风险呈扩大效应,因此,共享汽车不仅不因模式线上化而当然减轻其注意义务,相反的,相较于传统的线下租赁,其更应关注用户驾驶资质、准驾状态的审核。但考虑到共享汽车作为新生事物,该注意义务的履行存在一定局限性,故法院酌定二者对于本起事故各承担5%的责任。

另外,法院还认为,肖某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存在醉酒驾驶的事实,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肖某理应对其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相关免责条款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保险公司提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保险公司提出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伤者陈先生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38万多元,由车辆所有人和平台经营者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由车辆驾驶人肖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

现象调查

共享汽车租车存在三大漏洞

通过本案审判及进一步调研,同安法院审判人员发现,共享汽车在租车人驾驶资格资质审核方面存在三大漏洞。

第一,驾驶证照审核滞后。对租车人的驾驶证照信息仅进行周期性审核,且周期过长,对审核周期内驾驶证照被暂扣、吊销、注销等情形无法及时掌握。

第二,驾驶状态审核缺失。对租车人用车时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情形缺乏必要的提示、确认和审核,容易引发危险驾驶风险。

第三,人车合一审核不严。仅通过手机App的方式对租车人进行简单识别,实践中难以有效规制租车人和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

司法建议

三大建议助推行业改革

对此,同安区人民法院已分别向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和厦门市汽车租赁暨汽车共享服务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采取相关举措,助推行业改革。第一,采取动态的证照审核方式。深化公安交通信息平台与共享汽车运营平台的信息共享,填补审核周期内及长时间租赁者使用期间内的资质审核空白。第二,强化不当驾驶的风险提示。在用户注册、下单、用车等环节通过加粗加黑相关条款强化不当驾驶的法律风险提示,并在车辆启动时进行简要语音说明,强化租车人安全驾驶的意识。第三,优化共享汽车内的技术设备。在共享汽车上配备酒精检测仪和唾液检测仪等智能设备,检测数据实时上传后台,将此作为租车启动的前置审核项目;将设备安置于驾驶座位识别范围内,防止用户在检测合格、识别通过之后交予他人驾驶。

记者了解到,对于同安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建议,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已回函,表示其高度重视,将落实法院建议,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共享汽车审核盲区,着力推动将用户资质审核软硬件设施的配备与否作为行业准入条件,并列入《厦门市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标准》作为企业信用考核评级的标准之一,进一步推动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经济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消除公共交通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