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为“诚实而不幸”者提供再生机会
| 2025-10-29 19:49:01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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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东南网记者 柳绿 摄) 东南网10月29日讯(本网记者 柳绿)10月29日上午,厦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即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深入解读。该条例是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也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的首次立法实践,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迈出重要步伐。 发布会由厦门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上官军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卢海林,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明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嵘,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涛出席,并详细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特色亮点及实施准备情况。 核心亮点突出全面保护与风险防控 卢海林在介绍立法背景时指出,《条例》的出台是厦门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支持厦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重要举措,旨在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先行先试。厦门作为经济特区和民营经济活跃的城市,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47.87万户。《条例》通过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再生机会,旨在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人才来厦创新创业。 《条例》共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条,是厦门获得立法权以来体量最大、法律关系最复杂的法规。其核心亮点体现在: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通过豁免财产、余债免除、信用修复等制度帮助诚信债务人重生,同时建立破产信息公示、诚信调查等机制,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创设庭前债务清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增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制度空白;优化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的衔接转换,鼓励优先适用重整、和解;完善债权申报,引入咨询辅导前置、破产费用预缴等机制,降低制度成本;建立府院协调机制,明确市司法局作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设立破产援助资金和公职管理人制度,为制度落地提供组织保障。 严密防范逃废债 保障公平清偿 针对公众关心的如何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问题,李明哲表示,《条例》设置了“全链条防范与惩戒机制”,包括严格的财产申报与调查制度、对破产前不当财产处分行为的撤销权、限定不得免除的债务类型和免责条件、设定三年免责考察期,以及对于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债务豁免的,终身可予撤销,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力威慑。 张嵘介绍,厦门中院为《条例》实施做了充分准备:积极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争取指导与支持;组建专班制定配套制度和170余份标准化文书;已筛选一批适合案件作为条例实施后的首批受理案件,力求审结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典型案例;推动建立府院协调机制,并研发“个人破产案件智能办案系统”,提升办案效率。 吴涛表示,厦门市已明确由市司法局承担个人破产事务管理职能。目前,已建成“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公示和在线咨询辅导申请;设立了实体“个人破产事务服务窗口”,提供面对面辅导服务;将出台咨询辅导、债务清理等配套工作规程,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据悉,《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方将协同努力,确保这部具有开创意义的法规落地见效,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打开重生之门,同时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为全国个人破产立法积累“厦门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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