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海奎 通讯员 李文林)今日起,《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从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及处理环节入手,对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处理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力图建立规范有序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运行机制,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市市政园林局、市环卫处对相关条文进行解读介绍。 源头管理 产生餐厨垃圾要申报 《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新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至少在开业前30日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 据了解,厦门环卫部门已开通电话申报、微信公众号申报、现场申报等多种申报途径,方便产生单位申报。 《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是餐厨垃圾投放的责任人,应当使用符合市环卫部门规定要求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和整洁;不得在餐厨垃圾中混入其他垃圾。 《办法》规定,除自行处理餐厨垃圾外,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办法》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收集,并签订收集运输合同。如违反这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自行处理餐厨垃圾。《办法》规定,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且产生者应当至少在自行处理餐厨垃圾前10日向市主管部门备案。如违反这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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