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陈泥)因为在其所售馅饼的包装盒上标注了“鼓浪屿特产”字样,厦门一家食品企业与老字号“鼓浪屿”馅饼的商标持有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在过去几年内数度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鼓浪屿”传统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该公司停止在包装使用上的侵权行为,并支付50万元赔偿金。 事发:“鼓浪屿”同行能用吗? 早在2013年4月,兴茂公司就发现市面上由“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的情况。兴茂公司认为,誉海公司侵害了自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誉海公司将“鼓浪屿”三个字放在馅饼盒外包装中显眼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鼓浪屿”,判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但对其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的做法,则采信了誉海公司关于此为“合理使用作为地名的‘鼓浪屿’”的解释,认为并没有侵犯兴茂公司享受的商标权利。 判决生效后,誉海公司仍然在市场上销售标注有“鼓浪屿”“鼓浪屿特产”字样的盒装馅饼。2015年,两家公司再次为此打起官司。这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誉海公司在涉案馅饼包装盒上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中的“鼓浪屿”,是作为地名使用,“意指鼓浪屿的一种特产,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仅就“鼓浪屿”字样的使用,判决誉海公司向兴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兴茂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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