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消费者定作”条款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刘女士的诉求。 判决认为,林老板系根据刘女士发送的证书为其购买与证书一致的钻石,可见刘女士在交易前对钻石的情况已有清楚的了解,并非林老板主动向刘女士出售钻石,并隐瞒了证书中的备注信息。因此,刘女士主张其存在重大误解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除外规定中,明确指出“消费者定作”的产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本案中,刘女士购买的钻石有相应的GIA证书,和定作的产品一样具有特定性,该钻石是刘女士指定林老板购买的,另外林老板并非该钻石的第一手卖家,倘若退换货,可能影响该钻石的二次销售。因此,该钻石符合“消费者定作”的范围,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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