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今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据介绍,现行条例自1996年4月开始实施,目前已不适应厦门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现状和发展要求,适用范围应调整至“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主要从园林绿化的管理体制、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和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古树名木要分级实施特殊保护,保护范围拟划定为“树冠垂直投影线外5米”,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各种管线,禁止打桩、挖坑、取土或者倾倒污水污物等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条例(草案)》还明确禁止8类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包括: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牵绳挂物等;在树上刻字、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随意攀树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养殖禽畜、放牧、种菜;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其中,“在绿地养殖禽畜、放牧、种菜”这一条是新增的。对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拟处以相应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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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多种凤凰木三角梅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经过审议,建议把对植物品种的选择写入《条例(草案)》中,即增加“园林绿化应当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抗风树种,注重凤凰木、三角梅等市树市花的种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这一条。另外,为了防止有害生物输入造成损失,还建议把“加强引入苗木的植物检疫”也写入《条例(草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