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今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据介绍,现行条例自1996年4月开始实施,目前已不适应厦门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现状和发展要求,适用范围应调整至“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主要从园林绿化的管理体制、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和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古树名木要分级实施特殊保护,保护范围拟划定为“树冠垂直投影线外5米”,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各种管线,禁止打桩、挖坑、取土或者倾倒污水污物等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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