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两对恋人分手闹上法庭 恋爱时借钱 分手后咋办

2017-07-19 09:12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律师提醒

恋人之间借钱最好保留证据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情侣共同生活期间,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大量存在。但一朝分手时,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对此,林敏辉建议,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保留证据,当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保留书面证据,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款项支付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相关案例

只有借条没转账记录 状告前男友被判败诉

只有一纸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女子状告前男友,能否拿到50万元的“借款”?

此前,思明区法院也审理过一起因恋人分手引发的债务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仅凭借条,不能证明借款。

原告张小姐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借条,借条上有前男友的签字。据张小姐起诉说,当时双方还是恋人关系,前男友老赵从她那里借走50万元,并当场向她写下借条。

但是,老赵却答辩说,他从未收到过张小姐的50万元借款。那是在双方发生矛盾时,他在前女友逼迫下,出具借条作为“罚款”。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仅凭一张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实际借贷关系,因此驳回了张小姐的诉求。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