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恋人间款项往来 未必是债权债务 厦门中院终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而本案中,李先生原与赵小姐存在恋爱关系,属于不同于一般人的亲密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款项往来,不必然是债权债务关系。李先生以其在恋爱过程中的转账往来主张民间借贷关系,在无相关债权凭证以证明转账的当时即有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李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现象调查 恋人债务官司呈现三大特点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最近厦门各区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恋人分手引发的债务官司,这些案件有三大特点。 一是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存在情感纠葛,其中有不少还是婚外情。 二是争议钱款的数额越来越多,金额高达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也属常见。 三是债务纠纷的事实难以查明,有些案件名为“欠款”,但欠款合意之形成及款项支付之事实均无法查清,明显区别于正常类型的欠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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