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欠条合法有效 应当依约还款 厦门中院终审认为,张女士与林先生原本是恋爱关系,双方之间有大量经济往来,林先生出具欠条正是其为确定上述复杂债权债务关系而出具的法律凭证及所作出的结算。 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林先生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欠条所表述的欠款数额准确,并没有“具体欠款数额最终仍以转款记录为准”的意思表示。因此,终审判决要求,被告林先生应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 第2对恋人:转账没欠条,一分钱也没讨到 “我出钱帮她买房,因为当时是恋人关系,所以没让她写借条。”原告李先生说,他和前女友赵小姐两人原本是一对非常甜蜜的恋人,甚至打算结婚。 李先生今年31岁,赵小姐年龄比他小一岁。两人自2015年3月起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有过多次经济往来。 2015年12月,赵小姐将自己原有房产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售,当月,她又以390万元的价格购置了另一处房产,首付80万元,余款申请了银行贷款。 赵小姐购房期间,李先生曾经向赵小姐转账,帮她支付房款及契税。但是,二人的所有经济往来都没有开具书面的借条。 去年3月,二人正式分手。分手后,李先生向湖里法院提出起诉,称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往来是民间借贷关系,请求判决赵小姐立即偿还借款152810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原与赵小姐存在恋爱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经济往来。李先生没有相关债权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在转账的当时有“借贷合意”。因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不服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李先生上诉说,在恋爱期间,他借钱给赵小姐,未要求赵小姐出具借条,这是基于双方信任。因此,不能因为没有借条,就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李先生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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