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措三 鼓励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是加速科技与产业融合的助推器。《若干规定》提出,对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已有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2%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举措四 最高奖励企业100万元 总书记在全国创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企业是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应该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若干规定》提出对引入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厦实施转化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6%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产生经济效益后,连续两年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举措五 奖励技术交易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要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和转化效率。《若干规定》提出鼓励开展技术交易,对厦门企业经认定登记的“四技”合同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支持互联网技术交易平台发展,对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服务平台运营机构给予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激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做好登记服务工作,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完成规定指标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举措六 纳入单位考核指标 《若干规定》要求,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考核指标;规定了市属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免责内容;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并将其纳入对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完善科技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并规定每孵化成功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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