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六大举措注入新动能 本次规定从厦门实际出发,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薄弱环节和瓶颈难题,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主体的积极性,补齐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短板,突出加速资源向厦门集聚,加强高校院所的源头创新,推动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力量,大力建设与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促进技术快速转移,建立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今年4月,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国家科技创新大会和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要求纳入其中,总结提升了厦门深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市级事业、企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等方面成效,在政策内容和措施上有新拓展。 举措一 转化收入不再上缴 以往一些科技成果长期“藏在深闺人未识”,转移转化动力不足,效率不高。《若干规定》明确,市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转移转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成果转化收入不再上缴财政,留归单位主要用于科研及奖励对研发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 举措二 创新收益分配机制 科技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为激发他们持久的创新动力,《若干规定》指出,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可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总额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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