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妻子不同意,并非违约理由 卖方以未经妻子同意卖房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这样的情况下,卖方是否违约,买方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能否得以支持? 对此,法官分析,从本案查明的事实而言,确实无法认定老林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时已取得张女士同意,但是,基于老林与张女士之间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陈女士已产生了合理的信赖,且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只是产生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就合同履行而言,老林存在违约行为。因此,陈女士主张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存在合理性。 虽然,老林签订合同时存在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但究其实质,是在房屋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其获得利益减少,从而导致违约。因此,从保护陈女士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对陈女士的主张经慎重考虑后,判决支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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