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卖家违约,应当赔多少?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陈女士认为,她与老林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依约全面履行。现在,老林因房价上涨而恶意违约,拒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老林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张女士系老林的配偶,应与老林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不过,老林答辩说,他与陈女士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无效合同,老林已将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陈女士,无须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而且,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在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是无权处分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利益。 老林还说,即使要赔,也不该赔上百万元。因为,陈女士也仅支付了50多万元购房款,根据《房产买卖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其中仅涉及定金与返还已付购房款的问题,所以即使承担赔偿损失,也应以违约时给陈女士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判决:一审判决,赔偿120多万元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卖家赔偿128万多元的差价损失。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对老林夫妻提出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陈女士在此期间起诉主张权利属合理期间,并不存在过分延迟主张权利致损失扩大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陈女士要求老林支付评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总价之间的差价损失120多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且,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承载着倡导诚实信用的价值导向。法院亦认为,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故对陈女士索赔的房屋差价损失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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