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八大类违法行为 -滥收费用行为。以按揭手续费、PDI检测费、三包数据上传费、综合服务费、上牌费、出库费等巧立名目,向消费者收取未提供服务项目的费用和无合法依据的费用等。 -强制搭售行为。违背消费者意愿价外加价、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 -消费欺诈行为。隐瞒事实、虚假陈述,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必要商品或服务以及以国产冒充进口、以副厂冒充原厂的配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等。 -商业贿赂行为。在商业车贷、商业保险、旧车置换、车损定价等方面给付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等。 -虚假宣传行为。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版本名称、配置、油耗、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等进行虚构事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利用对比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等。 -合同违法行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 -商标侵权行为。在汽车销售维修保养以及装饰装潢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等。 -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销售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产品而未经认证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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