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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购买的行李箱托运后“面目全非” 索赔八千

2016-03-11 16:32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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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彭菲漫画/小牛)外出旅游、健身锻炼,如今老年人的退休生活越来越精彩。不过出门在外,消费享受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些纠纷,协商不成,有些老年人选择打官司维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快到了,本报特别选取3个小案例,以案说法,提醒老年人正确维权。

【案例1】

日本购买8000元行李箱

托运回来“面目全非”

去年2月份,年近六十的郑女士到日本旅游,花了8000多元买了一个旅行箱。乘飞机返回厦门后,她却心疼地发现,托运的行李箱竟“面目全非”:锁扣坏了,箱体侧面凹陷,还有很多划痕。她马上找航空公司协商如何解决。据郑女士的说法,当时工作人员答应她,只要购物小票在,就可以照价赔偿。

然而,21天后,航空公司答复,只能补偿2000元。坚持要求全额赔偿的郑女士拨打12315,工商部门组织调解,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郑女士决定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航空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郑女士托运时没有购买保险或特殊说明,而且所提供的小票来自境外,只有日文,没有公证和翻译文本,此外,她也不能证明是在运输途中造成的,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与民航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不符。

【说法】

小票无中文翻译不予采信

索赔8000元证据不足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托运了行李箱,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有义务按时、安全地将其托运的行李送达目的地。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确实在运输过程中致使行李箱损坏,给郑女士造成了财产损失,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郑女士主张的赔偿数额,法院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她出具的购物小票未附相应的中文翻译,对此书证法院不予采纳,而且购买时间与事发时间相距两个月,因此,郑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数额即为行李箱购买的价格。最终,法院酌定航空公司应赔偿损失3000元。

【案例2】

游客走廊滑倒摔伤脚踝

回去后又查出头部受伤

2014年3月底,年近六十的徐女士从深圳来到厦门旅游,住进了鼓浪屿上的某酒店。还没来得及玩,意外就发生了。第二天上午7点多,徐女士走出房门,脚底一滑,在走廊上摔了一跤,随即被同伴和酒店工作人员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酒店为她支付了1000多元医疗费。

但徐女士回深圳后,开始觉得头部不适,经多家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腔隙性脑梗死”和“脑外伤综合征”。距离事发一年多后,她仍在接受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万多元。

徐女士起诉酒店索赔,还提出了高达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她认为,当时是梅雨天气,加上清洁工洗地板,走廊地面很湿滑,却没有任何提示,酒店在安全保障上存在巨大的疏忽,导致她摔伤了脑部。

酒店则拿出了厦门气象局的天气数据资料,证明当时并非梅雨季节,也没有下雨。而清洁人员是9点钟上班,不存在徐女士所说的情形。酒店的工作人员还表示,徐女士摔倒后并没有向医生或护士提出自己头部着地,且从病因来看,腔隙性脑梗死与摔倒也没有关联。所以,酒店不同意赔偿。

【说法】

无法证明酒店过错

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思明区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徐女士所称“梅雨季节”“地面湿滑”缺乏相应的证据,也没有举证证明酒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证义务,无法认定酒店的过错。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3】

游泳馆内滑倒手骨折

怪拖鞋质量差不防滑

年过七旬的张女士是某游泳馆的会员。2013年11月,她游完泳后,穿上泳馆提供的拖鞋,跨入浸脚消毒池时,不慎滑倒,致右手骨折。经治疗,花费了1.2万多元的医疗费,其中,泳馆垫付了2600多元。

游泳馆认为张女士摔倒是个人造成的,不愿意再承担任何责任,后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女士说,游泳馆提供的拖鞋质量太差,不防滑,消毒池内也未设置防滑垫,这才导致意外发生。

游泳馆负责人则认为,张女士已经超过65岁,办理会员卡时,已经明确提醒她要充分自我评价,否则谢绝入场。另外,游泳馆还提供拖鞋的样品,证明鞋底防滑纹路清晰,并且是合格规范的厂家生产的。该负责人表示,并没有规定要求浸脚消毒池内要设置防滑垫,且消毒池的两侧各有一排扶手。此外,馆内已在多个区域设置了防滑提示牌和防滑垫,并聘请救生员,符合相关的规定。

【说法】

已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

游泳馆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游泳馆已在适当的地区设置了防滑提示牌及防滑垫,事故发生地浸脚消毒池规格符合相关规定。老人滑倒时当即有工作人员前来救助。此外,《安全承诺函》上已明确提示了申办会员卡的人需对自身身体状况有明确认知,尤其还对65岁以上的宾客作了特别提示。由此可见,游泳馆已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张女士主张的理由不充分。而游泳馆明知张女士已经年过七旬,除安全承诺函之外,没有特别提示,负有次要责任,担责20%,应赔偿张女士损失28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提醒】

老人参加体验性消费

要充分估计身体状况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最新《广州市老年人消费调查报告》指出,老年人群正逐步成为消费维权中的弱势群体。

记者从我市公开的裁判文书查阅发现,虽然消费维权的诉讼案件并不少见,但是老年人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所占的比例较小,纠纷类型也比较单一。

法官提醒,老年人如果在消费过程中感觉自己被“坑”了,要注意留存证据,比如消费的凭证,双方协商谈话的录音,现场的照片等等,以防日后举证困难。另外就是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理性消费,不要盲目地相信一些夸大的宣传,在旅游出行等体验性消费时,要充分估计自己的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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