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状告老东家 索赔10万元 尽管如此,武女士仍将事务所和老板告上了法庭。 她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她名誉受损,侵犯了她的姓名权。因此,她请求判令被告公开登报道歉,并向委托公司发专函,说明本案侵权事实。另外,由于此事导致她职业声誉受损,她遭受了精神伤害,因此,被告应赔偿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0万元。 被告事务所则答辩说,事务所使用原告姓名,属于“行业内的惯例”。而且,当武女士提出异议之后,事务所已经将所有未经武女士追认的审计报告之协办会计师进行了变更,并收回原来的审计报告。 因此,事务所认为,在客观上,事务所使用武女士名章的行为也没有给她造成任何损害,事务所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会计师事务所 赔偿2万多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沈老板和事务所应赔偿给武女士经济损失226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分析说,被告在未经原告准许的情况下,擅自以其名义出具10份审计报告。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姓名权的事实成立。经认定,被告因使用原告武女士的名字出具审计报告获取经济利益共计22637元。 另外,被告虽已停止侵权行为并积极消除影响,但仍在一定程度上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有抚慰的必要,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不过,针对原告主张公开道歉的要求,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变更了10份涉案审计报告中原告的名字,而且收回了原审计报告,同时在备案系统中修改了原告的名字,已消除了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因此,法院对要求道歉的诉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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