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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借款56万分手后欠着不还 法院判决男方还款

2015-12-16 09:13  谭欣妮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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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两人原系恋爱关系

没有欠条也符合常情

一个说借了56万,一个只承认26万,中间30万的差距该采信谁的意见?在详细比对了双方支付宝与银行的账目明细之后,法官支持了晓梅一方的说法。

除了账面反映出的35万元借款之外,法官认定,两人间明显还存在其他金钱往来。比如,晓梅曾将抵押车辆所借的4万元借给陈刚,陈刚也自认曾向晓梅父母借款10万,而这些款项都没有体现在两人的账户中。因此可以认定,除了支付宝、银行账户转账外,两人还有其他款项往来。

法官认为,两人原来系恋爱关系,在现金往来时没有按笔出具收据欠条也符合常情。而分手后,晓梅声称《借款协议》是双方对交往期间所有借款的结算协议这一说法,与证据表现出的客观事实相一致。也就是说,借条上写的“56万”,正是包括账面往来数额在内的借款总额。

由于陈刚在签署借款协议后曾还过7000元,因此法官一审判决其还应偿还晓梅借款本金553000元。近日该案二审结果出炉,维持一审原判。

【法庭说法】

是否有借贷关系

关键要看证据

法官特别提醒,情侣之间发生的金钱往来并不一定能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借贷关系”。即使当时签下欠条,如果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必须要综合考量双方的借款能力、用途以及实际支付凭证等证据后,才能认定双方是否真的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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