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案:被打之后回家凌晨不幸死亡 小彭倒地后,小王等人见状,就继续追打小吴,小吴被追逃离现场。 互殴之后,有人拨打120电话,急救人员到场。但是,小彭的朋友却说,小彭是因为喝多了酒,不需要救治,就让120急救人员离开。之后,朋友将小彭抬上出租车,送回暂住处。 2014年11月17日凌晨2时许,小彭在暂住处死亡。经法医鉴定,小彭系左枕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或与钝性物体互相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不过,互殴的另一方、“护花使者”小吴也受了伤,他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皮下出血,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第二天,小吴被警方抓获。近日,小吴被提起公诉,被害人小彭的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状告小吴,请求法院判令小吴作出民事赔偿,支付93.3万元赔偿金。 焦点:对方动手在先算正当防卫吗? “是他先打我,我才还手的!”法庭之上,小吴为自己答辩说,小彭动手在先,因此,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小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鉴于小吴如实供述罪行,且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重大过错,所以,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 另外,法院认定因小吴的犯罪行为给小彭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2万元,因被害人对案发负有重大过错,由被害人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人小吴承担60%的责任。也就是说,小吴最终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49.2万元。 法官说法 是主观报复非被动防卫 针对小吴辩解自己是正当防卫的说法,法官分析说,本案是主观报复,并非被动防卫。 经查,被告人小吴的供述、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均证实被害人小彭的伤害是在双方互殴中形成的。小吴在互殴过程中具有积极地侵害他人的意图和行为。 首先,被害人在打斗中虽然占据一定优势,但仅为一般性的徒手殴打,并未对被告人生命造成紧迫性的威胁,且被告人并未当场求饶或放弃抵抗逃跑。 其次,被告人处于互殴劣势中仍未放弃殴斗,先后两次拳击被害人头部且有扭打动作,显然主观上是报复伤人而非被动防卫。 所以,总体上看,被告人在互殴中虽处于劣势,但其行为目的的非正当性阻却了其行为的合法性,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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