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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耍滑头售卖假酒 婚庆公司受连累被告上法庭

2015-04-23 16:02:34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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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厦法宣)本周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问题听起来“高大上”,其实就在我们身边,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14年度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会上公布了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食品、教育等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

【案例1】

“清华”是驰名商标 一机构打擦边球被告

一家英语培训机构,学校大门、宣传资料均打出“清华”字样,最终被清华大学告上了法院。这场纠纷案件于去年8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去年年底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培训机构停止侵权并作出赔偿。

【争端】

“清华外语”,与“清华”真没关系?

1997年至2008年期间,清华大学就先后对“清华”、“清华大学”、“清华二校进行门”图案在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涵盖教育培训等多个类别。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还将“清华大学(清华)”认定为驰名商标。清华大学成为全国第一所拥有驰名商标的高校。

而在厦门,一家仅有六七名员工的教育咨询公司以“清华外语培训中心”为名称,连续几年对外招生。清华大学认为,这是虚假宣传,不仅侵害了学生的利益,也侵犯了清华的商标专用权,影响百年高校的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教育咨询公司提出反驳。他们表示,“清华外语培训中心”于2001年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是合法的英语培训机构,而且对外宣传广告没有表述培训机构与清华大学存在关系,当有家长提出疑问,他们也表示否认,不存在虚假宣传。

在法庭上,清华大学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清华外语培训中心”印制的课程简介、宣传彩页、收款收据等,以及实地拍摄的经公证的照片,均显示培训机构突出使用了“清华外语”的字样,而且还曾宣传某学员考上清华大学的消息。

【判决】

认定侵权,应撇清与“清华”的关系

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清华外语培训中心”的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和翻译服务,开外语培训班属于超范围经营,并且自2007年以来该培训中心均未年检,意味着不得再对外办学。

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清华”已经普遍成为人们对清华大学的简称。在提及“清华”时,除极个别情况,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清华大学,在教育领域,“清华”商标从注册开始便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而“清华外语培训中心”未经许可,在其宣传材料、营业场所大门及室内外、官方网站等处标注“清华外语”、“清华外语培训中心”字样,且超经营范围,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清华大学产生联系,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该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对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清华外语培训中心”立即停止侵犯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使用并删除其在宣传材料、营业场所大门、院内宣传栏、室内墙壁及其网站上标注的“清华外语”、“清华外语培训中心”字样;立即销毁带有“清华外语”字样的宣传材料;另外还要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20万元。

【案例2】

酒类供货商不地道 让客户售假成被告

厦门一家婚庆公司购来一批剑南春白酒,准备卖给即将举办婚礼的新人,不料在执法检查中被发现竟是假酒。受到行政处罚后,这家婚庆公司又被剑南春酒厂告上了法院,认为对方侵害了其商标权。去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婚庆公司免责。这是为何呢?

【事件】

婚庆公司喊冤,进货时查过相关凭据

2012年8月,海沧区酒类管理站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婚庆公司准备销售的12瓶38度“剑南春”白酒中,居然有10瓶是假冒产品。2012年10月,婚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通知,除了酒被没收,还缴交了4000元罚款。一段时间后,四川剑南春酒厂对这家婚庆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

婚庆公司大呼冤枉,说他们是从兆福公司进的货,并不知道自己买到的是假货,而且,进货时向兆福公司索取了《酒类批发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他们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判决】

婚庆公司免责,供货商担责

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兆福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院认为,在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假冒白酒来源的情况下,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婚庆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兆福公司赔偿剑南春酒厂5万元。

法官说,当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被起诉的大多是售假者,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常没有完整的进货合同及发票,没有尽到审查商品来源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一旦上级供货商否认,就难以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进而就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的情况正好相反,给销售者起到了很好的提醒作用。

法官提醒,对于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售假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链接】

知识产权案件,厦门去年超千件

记者从昨日的通报会上获悉,2014年,厦门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首次突破千件。其中,新收到的商标权侵权纠纷达到280件。

侵权商品多为民生产品,涵盖鞋服、酒、小家电、花露水、沐浴露、玩具、体育用品、文具、皮带等20多种产品,涉及五粮液、苏泊尔、美的、六神、美加净、红双喜、金利来等20余个国内知名商标。被告方多为厦门岛内及岛外城乡接合部中小超市或食杂店的个体经营者。既有商标相同的“售假”行为,也有商标近似的“仿冒”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及市场秩序的混乱。

另外,网络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共62件,被告公司通常是为了对外宣传、拓展业务,将互联网上的图片作为公司网站配图使用,这样的侵权行为多是由疏忽大意、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所导致。法官说,即便打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旗号,或以“网友上传不负责任”为掩饰,都无法绕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信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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