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璐 通讯员思思)员工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若继续用工,一旦员工离职,公司可是要支付相应赔偿的。 阿生2010年与一家电脑公司签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屡次要求阿生续签,阿生却要求工资需增加到4000元/月。公司不同意增加工资,阿生仍继续在公司上班,但始终不签合同。2013年4月初,公司将盖好公章的劳动合同快递寄送给阿生,但该快递于一周后被退回。2个月后,阿生辞职。 2013年8月底,阿生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9750元、2013年3月份加班工资471.76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阿生得到了支持。 但公司认为,阿生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责任在于阿生本人,因此起诉至法院。 海沧法院调查发现,公司称曾向阿生邮寄合同,但举证不足,而且阿生不签劳动合同,按照法律公司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海沧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87.38元以及部分未付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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