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
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一把手”(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背景】
《实施细则》上月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简称《规定》),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发展,2014年7月27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8日,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部署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实施细则》。
【数字】
厦门14年来查出违规金额22.01亿
2000年以来,厦门审计机关共对全市915个单位925名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769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156名,查出违规行为金额22.01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134.91亿元,损失浪费金额6.19亿元,发现大要案线索并移送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20起,29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审计局局长庄志杰。(吕云河摄)
厦门日报讯(文/记者 陈泥 制图/张平原)继2010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颁布实施后,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近日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以及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方面,首次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完善。
《实施细则》首次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轮审制度,即审计机关对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重点审计对象包括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将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机构设置与编制使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实施细则》的问世,如同为权力运行筑起一座“防火墙”,让领导干部更清楚“能”与“不能”。
《实施细则》还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对厦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带来怎样的影响?厦门市审计局局长庄志杰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此做了独家解读。
2014年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印发并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六点】
1、审计机关对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2、国企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主要领导,也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4、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重点
5、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等重要事项
6、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同步经济责任审计
CFP供图
消除审计盲点 责任界定更清晰
《实施细则》明确了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记者:《实施细则》在哪些方面对之前中央两办的《规定》做了细化、补充和完善?
庄志杰:《实施细则》对两办《规定》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在审计内涵方面,《实施细则》首次在法规制度层面上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这是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乃至国家审计理论的又一重要突破。
二是审计对象方面,细化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对象范围,消除了审计盲点,进一步明确了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为实现审计对象全覆盖和开展同步审计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审计内容方面,细化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同时首次明确将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机构设置与编制使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四是审计评价方面,明确了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五是责任界定方面,细化列举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情形。
六是审计结果运用方面,明确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七是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方面,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细化完善了审计计划、审计组织实施等方面的程序。
同时,根据中央加强对基层组织管理和监督的要求,《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未来实现“全覆盖”
《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对象范围,大概分为六类,实现了审计对象的“全覆盖”。《实施细则》还首次明确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记者:《实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作了哪些细化和明确?
庄志杰:《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对象范围,大概分为六类,实现了审计对象的“全覆盖”。
1.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2.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3.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5.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
6.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此外,《实施细则》还首次明确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推行六大创新举措 推动经济责任审计
厦门对市管领导干部分为五类实施计划管理,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按审计对象重点的主次分别确定必审、轮审和授权区审计局审计。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和计划管理,促进审计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010年,厦门经济责任审计率先将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
记者:当前厦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状况及成效如何?
庄志杰:厦门市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步较早,从1987年就开始开展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1996年11月,市审计局与市委组织部联合制定了《厦门市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从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拓展到党政领导干部,基本形成了厦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各区审计局也从这一阶段开始对辖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2010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厦门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明确领导干部应当履行八个方面的经济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深化了经济责任审计。
2010年,中央两办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后,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视,于2011年4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11〕24号),提出了贯彻落实《规定》七条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厦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
近年来,厦门经济责任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大批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工作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因审计结果反映较好而受到肯定、表扬和提拔使用。厦门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进程中发挥重要重用。同时为管理、监督、使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审计结果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记者:厦门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中有哪些创新举措?
庄志杰:一是创新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制定了《厦门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和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市管领导干部分为五类实施计划管理,把20个政府重点部门单位、23家市属国企、30个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45个财政资金总量较小党政部门或团体以及各区市管干部分成A、B、C、D、E五大类,结合实际,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按审计对象重点的主次分别确定必审、轮审和授权区审计局审计。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和计划管理,促进审计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该创新举措得到上级审计机关的高度肯定,省审计厅多次到我局调研,拟参照出台全省审计对象分类和计划管理指导意见。
二是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2010年,厦门经济责任审计率先将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而此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是创新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等六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一次进点获取两项审计成果。
四是创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制度。2010年,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厦门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厦委办发〔2010〕39号),对新提拔上任的领导干部,送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告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并接受党风廉政责任制、惩防体制建设等具体要求。
五是创新审计整改落实制度。研究制定了《厦门市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检查工作方案》,为督促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单位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为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六是创新廉政谈话制度。市审计局建立了与市纪委联合实行的经济责任审计谈话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涉及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违反财经纪律方面问题的,及时向市纪委提供情况,由市纪委相关领导约谈当事人,提出诫勉意见,并要求整改,做出反馈。
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主要从四方面入手
厦门将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加强督促落实整改、警示谈话、问责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制度。
记者:《实施细则》出台后,厦门下一步将如何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庄志杰:《实施细则》对各有关方面如何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厦门将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切实提高审计监督综合效果,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加强督促落实整改、警示谈话、问责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切实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编制管理部门、审计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审计结果运用的力度。要充分利用好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平台,形成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合力。同时,要整合监督力量,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考核、巡视等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等审计结果运用的新机制、新形式。
三是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和控制,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加强对审计信息的综合分析,提高审计报告的实用性,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信、可用、可靠。
四是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人员和单位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重大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完善制度和管理。根据有关要求,也可以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