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六大创新举措 推动经济责任审计 厦门对市管领导干部分为五类实施计划管理,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按审计对象重点的主次分别确定必审、轮审和授权区审计局审计。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和计划管理,促进审计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010年,厦门经济责任审计率先将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 记者:当前厦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状况及成效如何? 庄志杰:厦门市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步较早,从1987年就开始开展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1996年11月,市审计局与市委组织部联合制定了《厦门市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从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拓展到党政领导干部,基本形成了厦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各区审计局也从这一阶段开始对辖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2010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厦门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明确领导干部应当履行八个方面的经济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深化了经济责任审计。 2010年,中央两办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后,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视,于2011年4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11〕24号),提出了贯彻落实《规定》七条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厦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 近年来,厦门经济责任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大批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工作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因审计结果反映较好而受到肯定、表扬和提拔使用。厦门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进程中发挥重要重用。同时为管理、监督、使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审计结果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记者:厦门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中有哪些创新举措? 庄志杰:一是创新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制定了《厦门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和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市管领导干部分为五类实施计划管理,把20个政府重点部门单位、23家市属国企、30个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45个财政资金总量较小党政部门或团体以及各区市管干部分成A、B、C、D、E五大类,结合实际,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按审计对象重点的主次分别确定必审、轮审和授权区审计局审计。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和计划管理,促进审计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该创新举措得到上级审计机关的高度肯定,省审计厅多次到我局调研,拟参照出台全省审计对象分类和计划管理指导意见。 二是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2010年,厦门经济责任审计率先将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而此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是创新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等六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一次进点获取两项审计成果。 四是创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制度。2010年,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厦门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厦委办发〔2010〕39号),对新提拔上任的领导干部,送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告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并接受党风廉政责任制、惩防体制建设等具体要求。 五是创新审计整改落实制度。研究制定了《厦门市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检查工作方案》,为督促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单位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为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六是创新廉政谈话制度。市审计局建立了与市纪委联合实行的经济责任审计谈话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涉及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违反财经纪律方面问题的,及时向市纪委提供情况,由市纪委相关领导约谈当事人,提出诫勉意见,并要求整改,做出反馈。 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主要从四方面入手 厦门将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加强督促落实整改、警示谈话、问责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制度。 记者:《实施细则》出台后,厦门下一步将如何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庄志杰:《实施细则》对各有关方面如何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厦门将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切实提高审计监督综合效果,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加强督促落实整改、警示谈话、问责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切实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编制管理部门、审计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审计结果运用的力度。要充分利用好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平台,形成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合力。同时,要整合监督力量,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考核、巡视等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等审计结果运用的新机制、新形式。 三是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和控制,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加强对审计信息的综合分析,提高审计报告的实用性,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信、可用、可靠。 四是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人员和单位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重大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完善制度和管理。根据有关要求,也可以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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