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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厦门市审计局局长:为权力运行构筑“防火墙”

2014-08-21 12:57:46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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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

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一把手”(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背景】

《实施细则》上月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简称《规定》),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发展,2014年7月27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8日,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部署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实施细则》。

【数字】

厦门14年来查出违规金额22.01亿

2000年以来,厦门审计机关共对全市915个单位925名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769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156名,查出违规行为金额22.01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134.91亿元,损失浪费金额6.19亿元,发现大要案线索并移送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20起,29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审计局局长庄志杰。(吕云河摄)

厦门日报讯(文/记者 陈泥 制图/张平原)继2010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颁布实施后,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近日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以及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方面,首次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完善。

《实施细则》首次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轮审制度,即审计机关对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重点审计对象包括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将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机构设置与编制使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实施细则》的问世,如同为权力运行筑起一座“防火墙”,让领导干部更清楚“能”与“不能”。

《实施细则》还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对厦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带来怎样的影响?厦门市审计局局长庄志杰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此做了独家解读。

2014年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印发并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六点】

1、审计机关对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2、国企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主要领导,也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4、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重点

5、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等重要事项

6、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同步经济责任审计

CFP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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