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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储户储蓄卡遭克隆损失44万 银行被判赔30万

2014-04-30 16:30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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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一张办了7年的储蓄卡,却莫名其妙地被人在广东转账、取款,44万元一下子就没了。玉华(化名)与银行协商不成,便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44万元及利息。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

玉华于2006年办了一张银行储蓄卡,后来她把卡和密码交给自己的亲妹妹使用。去年2月份,玉华的妹妹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卡里的钱全没了,卡也不能用了,而她曾办理银行短信提醒业务,一直都没有收到账户支出的短信。

姐妹俩报警后,警方发现,2013年1月28日和1月29日,在广东湛江有人通过3次转账和8次取现,盗走玉华银行卡内的44万元存款。从警方调取到的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盗贼所持的卡与银行卡的外表不同,是一张克隆卡。

在庭上,玉华说,银行未能保证其卡内存款的安全,被人用克隆卡盗刷,没有履行应有的义务,明显存在过错,理应赔偿。

但银行一方也提出反驳: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玉华也负有对银行卡交易信息及交易密码妥善保管的义务。玉华将银行卡转借给妹妹使用,对银行卡的保管存在过错,对交易信息、交易密码保管不善,也有过错。

思明区法院认为,此事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不能识别银行卡真伪,银行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制作伪卡需要取得卡内的账户信息资料,其在ATM机上还需凭交易密码方可取款,玉华未能妥善保管密码等账户信息,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妹妹使用,违反了双方不得转让或转借银行卡的约定,扩大了银行账户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玉华对于其存款被他人盗取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审理,思明区法院认定,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玉华的损失,银行应承担70%的责任,玉华自行承担30%的责任。据此判决银行赔偿玉华30.8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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