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规范电动自行车进货验收 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来源:厦门日报 | 作者:陈泥 | 时间:2021-06-22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规范电动自行车进货验收 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昨日上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开展现场检查。

厦门日报讯(文/图 记者 陈泥)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出台《厦门市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将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专项检查,并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据了解,厦门全市共有545家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2家电动自行车制造企业。按照《方案》部署,在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严肃查处无证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等行为。

在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督促销售单位规范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CCC认证标志,严肃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标准、无证或伪造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组织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此外,此次专项整治还将着重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原厂配件或外设蓄电池托架或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溯源查处,将相关情况通报至认证机构和公安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营企业,将予以暂停或撤销不合格车型的CCC证书;对性质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查处外,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其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温馨提示】

在售电动自行车

应符合哪些指标?

市市场监管局昨日发布了最新版《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规范》。按照《规范》要求,厦门市场上在售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2、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不超过25km/h;

3、整车质量(含蓄电池)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4、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

5、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

6、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

7、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

8、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

9、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60V;

10、当行驶车速达到15km/h时,应当持续发出提示音。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如果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发现生产销售违标的,可以拨打12315投诉举报。对电动车销售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将督促其妥善处理店内的二手车,不得销售二手旧国标电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