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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杀成功 卖家却称 “没货了 ” 男子怒告卖家,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男子还获赔2万元 东南网3月20日(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思法)恰逢网购打折大促,消费者好不容易抢购到超值的心仪产品,没想到第二天卖家却说“该产品超卖,无法发货”。可是,这家网店的页面上明明还有单独销售该产品,只是卖家却拒不发货。为此,消费者刘先生怒告卖家。近日,思明区法院公布了这起消费者索赔案件。 “闪购”下单成功,卖家却拒不发货 去年6月1日,刘先生在一家网店参与“品牌闪购”,两笔订单均为一部单反相机加镜头,总价27198元。不料,刘先生确认订单后,第二天,专营店的客服联系刘先生称“商品售罄,无法发货”。 然而,刘先生再次上网店查看,发现虽然没有相机加镜头的“优惠套餐”,但是相机和镜头仍单独在售。他与客服沟通无果后,向12315投诉,要求发货完成订单。但是,专营店仍坚持表示“无货可卖”。 为此,刘先生一怒之下,将经营该网店的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买家起诉索赔,网店只肯退款 刘先生起诉认为,专营店以较低的价格参与“品牌闪购”促销,吸引消费者下单、提高店铺关注度后,以无货为由要求取消订单,实际上商品仍在售,这属于恶意违约,应当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刘先生认为,“损失”应包括单独购买相机加镜头的总价与“品牌闪购”的差价。面对刘先生的起诉,被告科技公司辩解说,订单和无货都是真实存在的。该公司还声称,刘先生下订单后,专营店再也没有出售过刘先生购买的相机和镜头,公司没有恶意欺骗和故意不履行订单。 该公司还拿出了网购平台的相关规则,说在得知无货后,刘先生提交退款申请即可,随时可以退款,不会产生任何损失。因此,被告不应该赔偿。 法院判构成违约,退款之后还要赔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与被告科技公司的网购合同成立,该公司不供货,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参加“品牌闪购”已按平台的要求进行库存管理和预警,或者向消费者披露参加活动的商品数量,因此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网购合同解除后,被告公司应返还货款。 另外,法院认为,网购平台关于“无货退款即可”的相关规则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商家的责任,难以排除商家采用虚假宣传方式吸引消费者,故意不履行交付义务。因此,针对“品牌闪购”活动期间的订单,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被告公司辩称无货,却未及时下架相关商品,有违诚信。综合考虑相机和镜头单品标价的合计金额与刘先生已经支付的金额,酌定刘先生的损失为2万元。 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被告公司向刘先生退还货款27198元,还要赔偿损失2万元,并承担刘先生因诉讼支出的公告费300元。 法官说法 以“超卖”为由不发货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官说,根据《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即构成合同要约;买家一旦拍下该商品,即构成合同承诺,此时双方即刻成立买卖合同。在商家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时未列明并提示注意商品限售件数、购买时限等条款的情形下,如买家已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商家亦应履行交货义务。商家以缺货为由拒绝发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在买方遭遇“超卖”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说,“超卖”属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商家们要合理预估商品库存,再进行销售,不要因为生意过于火爆而“超卖”,更不能假借活动,以低价噱头虚假宣传,获取不正当利益。另外,消费者也要注意平台和网店在促销活动中的套路,避免入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