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1万多枚冷冻胚胎的沉睡之“困” 东南网12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少蓉 焦修博 通讯员 王一军)一万多枚冷冻胚胎,在零下196℃的冰封中沉睡超过10年。这些胚胎或被“遗忘”,或被“遗弃”,因为占用了大量的医疗资源,医院近日喊话“父母们”速来认领,不然要被清理了! 昨日,刊登《爸爸妈妈,什么时候来接我呀?》引发很多读者的关注。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些胚胎的“故事”,记者再次走访陆军第73集团军医院(原174医院),揭开这些胚胎的现状和面临的窘境。 困窘 医院自掏腰包为“失联”胚胎主人留存希望 在该院的生殖中心实验室内,只见50多个乳白色装有液氮的储存罐依次排放,每一个上面都写有编号。工作人员打开液氮罐,里面立马涌出大团的“冷气”,这些胚胎就装在液氮罐里。每天,工作人员都要往里面加一次液氮,以维持罐里的温度达到零下196℃。因为只有在这种环境下,胚胎的代谢才能几乎处于静止状态,保持当时取出时的质量。 提到冷冻胚胎,其实它是伴随试管婴儿技术的出现而出现的。“‘不孕症’的发病率大约为10%-20%,所以不少人为了怀上孩子,只能通过人工干预。”该院生殖中心主治医师陈海啸告诉记者,通过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一次可以培育数个胚胎,移植手术成功后,剩下的就要被冷冻起来备用。目前,医院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在60%左右,而一个成功出生的试管婴儿背后,意味着备用的胚胎将被冷冻。 据了解,陆军第73集团军医院作为闽西南地区最老牌的生殖中心,从2000年起,医院生殖中心就开始使用辅助生殖技术,中心成立20年来,保存的冷冻胚胎达10万枚。为了保管这些“生命”,医院专门辟出场地,安放液氮罐。然而尴尬的是,这当中,有1万多枚的冷冻胚胎是2010年之前的,年限最长的已经长达20年,基本已无人问津,更别提缴纳保管费了。 医院生殖中心的任建枝主任说,在冷冻胚胎时,院方都会与做冷冻胚胎的夫妻签订《胚胎冷冻和解冻知情同意书》。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冻存胚胎的夫妇俩需先缴纳一年的冷冻费用,目前每管保管费为每月100元,之后逐年续缴。可是很多人缴费到期后,根本就联络不上。医院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只能自己掏钱,每月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给这些“失联”的胚胎主人留存着希望。 追问 胚胎为何被“遗弃”?很多夫妻生完孩子玩“消失” 随着近几年冷冻胚胎数量的急剧增加,这些“无主”的胚胎占用了大量的医疗资源,如何处置这些胚胎,成了让医院头疼的问题。 其实,这并非是陆军第73集团军医院面临的难题,这些年,各地生殖中心都爆出有此类难题。 在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中心起步稍晚,面临的胚胎冷冻费没有交和冷冻胚胎所有者“失联”的问题较少,但这些问题未来也不可避免,值得重视。 那么这些冷冻的胚胎为何会被“遗弃”呢?任建枝主任表示,做试管婴儿的夫妻来自全国各地,有些并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的孩子是试管婴儿,生完孩子后就换了住址或电话,从此“失联”了;有些则因为时间久远,自己都忘了还有冷冻胚胎的事情。 昨日上午,在陆军第73集团军医院病案室,医护人员林巧樱正在做电话回访。杨女士(化名),2000年时,28岁的她在医院生殖中心做过试管婴儿,成功怀上一位女婴,剩下10个胚胎冷冻至今。当医院拨通电话时,对方表示“打错了”,她并非杨女士。之后,林巧樱又拨打了多通2010年以前的冷冻胚胎主人的电话,大多显示该号码不存在。 最后,终于有一位黄女士(化名)的电话被接通了。黄女士也是2000年在生殖中心做过试管婴儿,如今20年过去了,她已经49岁。电话中,当医护人员告知她“您还有两个胚胎一直在医院冷冻”时,黄女士很笃定地否认:“应该没有!”医护人员告诉她,病例上还有记录呢!黄女士才恍然想起这件事,但她表示,当年通过试管手术生下的女儿,如今已经上大学了。后来她又自然受孕生下二胎,所以放弃冷冻保存,同意医院对胚胎进行销毁处理。 事实上,二孩政策实施之后的一两年,医院已经迎来过生育小高潮,现在算是回归“淡期”了。当时,有不少冷冻胚胎的父母都相继回来续费,冷冻胚胎一个个被“唤醒”。曾经,有一个冷冻了11年的胚胎在中心医生的帮助下,被安全地复苏,使得一位42岁的女士终于圆了一个女人成为母亲的梦想。那么,这些被“唤醒”的胚胎所孕育出来的宝宝是否也和正常孕育的孩子一样健康?主治医师陈海啸表示,只要胚胎质量合格,所培育出来的宝宝一样很健康。 说法 到期未续费属违约医院有权合法处置 如何处置这些冷冻胚胎?有人说:“伦理是冷冻胚胎处置绕不开的一个关口。”昨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他认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胚胎并非民法理论上纯粹的“物”,而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蕴含未来生命潜能的特殊之“物体”,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林律师认为,对于冷冻胚胎保管的特殊性,更符合保管合同的性质。若依据合同约定,患者到期未续费,属于违约行为,未续约,则合同解除,保管方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置。 当然,对于该特殊之物,既不能适用人格权法的规定,也不能单纯适用物的民法规定,因而人们在处置冷冻胚胎时应该受到双重约束,也将赋予胚胎比一般之物更多的保护。 院方也表示,他们已将此问题提交本院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对未续交冷冻费的胚胎给予处理的决定。根据中华医学会生殖医学分会冷冻胚胎保存时限的中国专家共识第5条:冷冻胚胎保存时限推荐不超过10年。为此,医院近期拟对超期冷冻胚胎进行统一处理,第一批是2010年前留存、且未交冷冻保存费的1万多枚胚胎,处理时间为本声明发出的1个月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来院声明者,视为放弃冷冻保存,对胚胎进行销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