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两部办法 加大对困难群众帮扶保障力度

来源:东南网 | 作者:文洁 | 时间:2020-09-07

东南网9月7日讯(本网记者 文洁)日前,厦门市政府印发《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厦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加大对困难群众帮扶保障力度,积极促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深化“爱心济困”行动。7日,厦门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两部办法进行解读。

整合政策文件

解决困难群众认定政策“碎片化”问题

新出台的两部办法是将《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3份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统一规范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四类困难群众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保障内容;统一衡量了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将家庭收入、财产分别划分为三档,并按照保障标准就高原则认定困难群众类型,构建统筹衔接、分层分类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回应群众关切

解决部分困难群众保障不了的问题

新办法中排除了“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亲友资助建房的、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的、法定义务人或低收入家庭成员拥有普通机动车的”等不予认定的情形;增加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可以单独享受低保的对象;调整了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由低保月标准48倍修改为72倍。同时,作为法定义务人的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本人年收入放宽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加大收入豁免

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自立

一边是加大收入豁免,一边是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自立,新办法将“帮扶补助和抚慰捐助款物,老年人自给自足种植劳动所得,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全日制学生勤工俭学所得,困难群众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等增加为不计入家庭收入内容。在扣减的就业成本在原有最低工资标准的30%基础上,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增加可按劳动(就业)收入的30%扣除。针对救助家庭中有失能老人、婴幼儿等特殊对象需要照护的情况,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非固定就业收入。

优化工作流程

方便困难群众和基层工作人员

为方便困难群众和基层工作人员,新办法出台后,受理审核权限将下放,由居(村)民委员会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社会救助服务实行线上线下同步申请审批,同时,将建立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对有返贫风险的采取救助帮扶措施。

新政策施行后,低保对象实现“适度扩围”,把疫情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厦门全市共有低保对象6629户、10692人,特困人员1631人,低收入家庭722户、1939人,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30人。预计年内,厦门低保对象增加5%(约600人),低收入家庭增加50%(约1000人),今年增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约280万元,往后每年增加约8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