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获税费减免

来源:厦门日报 | 作者: 陈泥 | 时间:2020-05-22

厦门税务部门就电影行业税费优惠政策作说明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获税费减免

哪些企业受惠?

包括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

减免哪些税费?

●对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江肖玮 邱珺晗)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财政部近日联合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对电影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昨日,厦门税务部门针对公告内容,就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作了说明。

公告称,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税务人员表示,这里所称的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两部门发布的公告还明确,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税务人员提醒说,电影行业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此外,公告还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部门也提醒说,在公告发布之日(5月13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