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未到期超市遭强行断电 双方各执一词

来源:东南网 | 作者:林毅彬 朱黄 陈巧思 | 时间:2018-05-24

供应商:我们运来的商品都坏了

眼睁睁看着生鲜果蔬变质变味,超市里的供应商心疼得不行。

“有再大的纠纷,也不能在民生问题搞事情啊!”忆农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说,“我当天(5月22日)正好搞活动,平常每斤20.9元的排骨,当天每斤只卖13.9元。”张先生说,为了配合促销,前天早上供应商运了2吨猪肉、牛肉进人和旺华永分店补货,吸引了很多居民采购,结果当天11点半超市就停电了。

“猪肉在夏天常温里,过了2小时就会渗出水变味,4小时就变酸了。”当天张先生运来的2吨肉品,昨天已经全部变质。“整整400斤荔枝坏了,要拿出去扔掉!”碧斯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蓝妙香说,当天他们搞水果促销活动,“停电后一冰柜的现切果盘,100多斤的芒果、100多斤的杨梅全坏了。”

律师说法

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

根据双方契约,商场是否能单方解除合同?断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郑加源律师进行了分析。

一、关于合同解除权

1.按照双方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只有在人和旺百货欠付租金,且华永商场“正式出函催收后,逾期单次超过30个工作日(周末除外)”的情况下,华永商场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事实上,华永商场并没有发出书面的催收函,且应当在对方拖欠租金的情况下(3月18日以后)发出,3月9日的催缴通知并不具备催收函的法律属性。因此,其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尚未满足。

2.人和旺百货于5月3日上午已将租金汇至华永商场账上,华永商场收到租金后,才于当日下午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不符合合同本意。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应由法院裁判。有异议的情况下,解约决定权属于法院,而不是华永商场单方面。

二、关于商场工作人员擅自断电

1.水电是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是基本的民生设施,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法律并未规定断水断电的强制措施。在租赁合同被法院判决解除之前,华永商场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包括继续供水供电。

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应给予相应处罚。若造成严重损失的,将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缴费通知是否就是债务催告函?对此,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张嘉嘉律师认为,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其法律效力也不同。事实上,华永商场的缴费通知,是一张收费提示通知,它是房东在缴费日期还没有到来之前对租户的收费提醒。而“催收函”是在租户已经欠费的情况下房东发出的催告函,与缴费通知有本质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