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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校服换款须2/3以上家长同意

2026-07-16 09:41:44  作者: 梁静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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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出台

校服换款须2/3以上家长同意

东南网7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梁静) 昨天,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厦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为了更系统全面地规范厦门市中小学校服选用采购、质量监管、日常管理、落实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工作,提高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换款须采购年级2/3以上家长同意

在校服选用需求方面,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一至三年级、四至六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通知》要求,学校应秉持“适用、实用、够用”原则,合理确定选用校服种类、款式、套(件)数及价格区间。制止高端化、奢侈化现象。不得对购买套(件)数进行规定或捆绑销售,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校服。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应继续沿用;确需改变款式的,须征得采购年级2/3以上学生家长同意。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鼓励学校适当提高质量要求,严禁采购低于国家标准的校服产品。学校应充分开展校服选用需求调研,合理制定校服价格区间,增补购买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不得委托家委会代收校服费用

校服送达后,学校须严格履行验收程序,查验校服是否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验收台账。

学校应结合实际,将校服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每批次校服应留样不少于4套(件),以备复检。

校服费用纳入代收代办费管理。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或其他人员代收取校服费用。

问题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

加大校服质量及履约监管力度,对履约不力的企业及时约谈,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对查实存在价高质差、商业贿赂、经营异常、失信或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等问题的企业,由教育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明确采购单位3年内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市教育局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校要将校服选购纳入廉政风险重点防控领域,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细化防控举措。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校服采购的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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