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 民生 > 正文

​厦门出台新规定 明确公有住房出售计价办法

2026-07-08 09:54:43  作者: 袁舒琪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厦门出台新规定

明确公有住房出售计价办法

厦门日报讯 (记者 袁舒琪)近日,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通知,明确公有住房出售计价等有关事项,自8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单位将一套公有住房分配给两户及以上家庭的,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申请购房。出售单位应结合分配和承租情况,明确各承租家庭的购房面积和产权份额,并分别计价。

已出售部分产权的统建解困房,由原售房单位出售剩余产权。其中,由原市住宅统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住房统一建设办公室出售的住房,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作为行政职能承继单位,承接并组织出售剩余产权。

未办理登记确权,但使用权清晰、无纠纷的配套杂物间,可随公有住房一并处置,结合实际建筑面积、结构、层高、竣工年份等收取建设成本补偿费。其中,层高高于2.2米的,按成本价的70%计价;层高不足2.2米的,按成本价的50%计价。

若购房人家庭取得两套及以上公有住房,经购房人申请,符合按成本价购买的,合并超标面积部分可在今后购买的公有住房执行超标加价。购买经更名取得的公有住房,如按照规定需与他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合并计价,应书面协商确定超标面积各自分摊的部分。

此外,若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取得部分产权,现申请补全产权的,按以下规则计价:已取得产权的面积部分,如未执行超标加价的,按超标应加价但未加价时点的价格重新计价,补交差额;尚未取得产权的面积部分,按照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规定进行计价。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