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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厦门三人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获刑

2026-06-26 21:09:20  作者: 柳绿 厦法宣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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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26日讯(本网记者 柳绿 通讯员 厦法宣)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管为精神药品,仍多次贩卖含有该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弹”,厦门一对夫妻与上线一同获刑。近日,厦门法院审结这起贩卖毒品案,三名被告人因贩卖“上头电子烟”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回顾:夫妻联手贩毒,赚取差价1100元

2025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李某夫妻二人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为管制精神药品,仍铤而走险,向上家陈某购入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弹”,再加价转卖给下家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00元。

5月31日晚,张某某以2350元向王某、李某夫妇购买3个“上头电子烟弹”。二人商议后,由李某以1800元现金从陈某处购得3个烟弹,随后通过顺风车将烟弹寄送至厦门市某区的张某某手中。

6月4日凌晨,张某某再次以2250元向王某、李某购买3个烟弹。王某以1950元从陈某处购入3个烟弹后,夫妇二人自行吸食了其中2个。为凑齐交货数量,李某又另行以1200元向陈某补购2个烟弹,最终将3个烟弹交付给张某某。

2025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李某、陈某三人抓获,并从王某身上当场缴获电子烟弹3个。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贩卖即涉刑,三人均获刑罚

2025年12月,厦门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陈某明知依托咪酯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非法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三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新型毒品伪装性强,莫因猎奇坠入法网

“近年来,新型毒品常被伪装成饮料、邮票、电子烟等日常物品,极具迷惑性。”本案承办法官指出,“上头电子烟”正是典型代表之一,不法分子常以“解压”“潮流”为噱头,向青少年群体渗透,谎称其“不属于毒品”。

法官强调,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物质已被国家正式列管为精神药品,生产、销售、持有乃至吸食“上头电子烟”均属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虽通过即时通讯软件私聊、跑腿代送等隐蔽方式进行交易,企图逃避监管,但最终仍难逃法律制裁。法官特别指出,王某、李某二人不仅自己吸食,还为了牟取小额利润走上贩毒道路,“即使贩毒数量较少,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切莫心存侥幸。

提醒:不购买、不尝试、不转卖可疑电子烟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具有镇静、催眠等药理作用。滥用后易导致眩晕、站立不稳、口齿不清,严重者可引发呼吸暂停、休克甚至死亡。长期吸食会形成强烈精神依赖,危害远超传统毒品。

厦门法院借此案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务必认清新型毒品伪装,不猎奇、不沾染、不转卖,远离“上头电子烟”等一切涉毒物品。 如发现身边有贩卖或吸食“上头电子烟”等可疑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禁毒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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