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将于下月起施行
| 2026-05-27 09:06:51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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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赋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将于下月起施行 厦门日报讯(记者 袁舒琪)新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市住房和建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权威解读《条例》。 此次修订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立足厦门经济特区先行先试优势,聚焦智能建造、消防安全、营商环境、两岸融合等关键领域,为厦门建筑业转型升级、两岸建筑领域融合发展和城市安全治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多个“全国首创”创新性立法 按照创新性立法思路,《条例》有多个“全国首创”,推动传统建筑业与前沿技术应用深度融合。 厦门是全国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之一,《条例》将“智能建造”以独立章节形式纳入地方性法规,属全国首创,有助于全面巩固试点成果,进一步推动厦门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智能建造章节从强化政策支撑、鼓励技术研发、深化产教融合、搭建数据平台四方面发力,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科技、招标采购、信用评价七大领域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建筑机器人、建筑信息模型、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加快构建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引进智能建造领域领军人才与复合型技术骨干等高端紧缺人才;鼓励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与城市信息模型平台融通联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 同时,《条例》在全国地方性建筑法规中首次创新设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章,把厦门的改革探索固化为制度规范。通过深化机制解决企业群众“不好报”、强化执法解决政府部门“不好管”、优化创新解决历史问题“不好解”,补齐消防审验制度短板,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深化两岸建筑产业融合发展 此次《条例》修订专门增加加强两岸建筑领域交流合作的相关条文。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两岸建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两岸建筑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在工程建设、智能建造、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探索厦金合作共建基础设施模式。 此外,规定市人民政府推动台湾地区建筑领域相关职业资格采认与标准共通。鼓励台湾地区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城市更新等项目。 构建立体化安全监管体系 本次《条例》修订,针对建筑活动安全监管的制度难题,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将安全管理延伸至“神经末梢”,构建立体化的安全监管体系。 《条例》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明确市区行业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责任。同时,强调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对各自生产成果负责,进一步压实参建主体质量安全法定责任。通过覆盖工程建设主体的责任追溯机制,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位,构建企业主动尽责、各方协同共治的安全责任格局。 随着建筑业从“大基建时代”转向“城市更新时代”,“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既有建筑改造”等规模较小、金额较低的涉及生活安全、存量提质增效的建设项目,上位法没有直接适用依据。本次修订通过立法加强“小规模”建筑行为管理,实现从“重大工程项目”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全模块安全监管。 聚焦企业关切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聚焦经营主体最关心的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公平竞争、工程款结算、审批效率等问题,通过制度设计精准纾困解难,持续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在工程款保障方面,《条例》创新结算机制,明确建设工程可以实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同时,强化支付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健全工程建设有关费用审核和拨付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及时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推动从源头破解工程款拖欠顽疾。 在审批服务方面,规定在确保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分期、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联合验收,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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