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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院发布涉直播行业典型案例:司法护航数字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

2026-05-16 17:58:25  作者: 柳绿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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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16日讯(本网记者 柳绿 通讯员 厦法宣)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精准护航直播电商、MCN机构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近日,厦门法院针对直播MCN服务、服务商合作、独家经纪违约等常见纠纷,选取并发布三则典型案例,重点厘清事实服务合同、平台扣罚、独家经纪违约金等法律问题,引导各方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经营。

案例一:未签书面合同但形成事实服务关系,主播单方退款诉求部分获支持

原告阿珍经人介绍结识星播公司法定代表人阿强,并通过阿强提供的收款码支付4万元,用于参与“IP主播”打造。阿珍随后接受了星播公司安排的培训、场地及视频指导等服务,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阿珍以星播公司存在欺诈、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星播公司已实际提供部分主播培训服务,阿珍亦已接受,双方成立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星播公司在收款时如实体现公司名称,不构成欺诈。综合考虑服务履行情况、培训周期尚未届满等因素,法院酌定星播公司退还阿珍培训服务费25000元,其一人股东阿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指出,网络直播行业中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常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主播在接受机构资源扶持后单方主张退费,不符合契约精神;机构亦应规范签约流程,明晰权责边界,减少履约争议。

案例二:服务商逐笔确认平台扣罚款项,事后不得以“不知规则”主张欺诈

易联公司作为平台服务商,为万速公司提供代开户、代充值业务。易联公司在微信群中逐笔列明扣罚明细、原因及依据,并将平台官方邮件转发万速公司。万速公司对共计50万元的扣罚款项逐笔确认。事后万速公司以不知处罚规则、未被告知申诉权利为由,主张易联公司欺诈并要求返还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易联公司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每笔扣罚均经万速公司确认,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已形成合意并履行完毕,万速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互联网服务平台间的商业合作中,各方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已确认的扣罚款项事后反悔并主张对方欺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应审慎审查平台扣罚事宜,及时行使救济权利,维护互联网市场交易秩序。

案例三:独家经纪期内擅自“跳槽”第三方平台,艺人被判赔违约金20万元

梦星公司与艺人小丁签订《网络直播合同暨艺人经济协议》,约定梦星公司为其独家经纪公司,合同期5年,直播酬金双方按40%、60%分成。合作未届满时,小丁提出解约未获同意,随后擅自到第三方平台直播。梦星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小丁则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违约金条款属无效格式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仲裁已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小丁在协议期内未经同意擅自在第三方平台直播,构成根本违约。结合梦星公司实际投入、小丁收益及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违约金为20万元。

法官强调,网络直播经纪合作应兼顾艺人职业发展与经纪公司商业投入的保护。艺人擅自“跳槽”应承担违约责任,试图以劳动关系抗辩缺乏依据。经纪公司也应合理设定违约金、规范收益分配,共同促进直播经纪行业良性运转。

厦门法院表示,数字经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网络直播行业作为其中最具活力的经济业态之一,其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下一步,厦门法院将聚焦直播行业新情况新问题,回应经营主体关切,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服务数字经济新业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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