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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新《办法》 以“正负面清单”为地下空间功能划界

2026-03-28 08:53:31  作者: 袁舒琪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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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负面清单”为地下空间功能划界

新修订的《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办法》发布,鼓励合理布局商业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入地”

地下空间 包括哪些

《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办法》。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特殊领域的地下空间开发,仍按国家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新《办法》 有何亮点

首次以“正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地下空间功能布局,鼓励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入地”。同时明确,禁止在地下空间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功能。

厦门日报讯(记者 袁舒琪)近日,新修订的《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这一重要政策的出台,引发社会各界对厦门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未来发展方向的关注。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在规划、用地、建设三方面均有突破,首次以“正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地下空间功能布局,鼓励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入地”。同时明确,禁止在地下空间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功能。

地下空间被称作城市建设发展的“第二空间”,在近年来的城市发展实践中,推动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用“地下”换“地上”,已被业内广泛认可是破解“城市病”的良方之一。

厦门正努力向地下要空间。市资源规划局介绍,早在20世纪80年代,厦门便已开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序幕,陆续兴建了大量隧道和地下停车场,不过在这个时期,地下空间项目多为点状布局、开发功能单一。2006年后,厦门又将目光投向地下空间商业价值挖掘,相继建成火车站-梧村地下商业街项目等大量地下商业综合体和公共服务设施,后又陆续建设了以万象城为代表的地铁上盖商业综合体项目,初步实现片区互联互通、协同布局。

近几年来,厦门以轨道交通为骨架,陆续推出轨道商业综合体、TOD成片开发项目,为地下空间建设带来发展契机。湿地公园TOD项目就是典型代表之一——地下隐藏着一个集高端商业、文化设施、公共步行网络、地下环路、海绵城市设施于一体的“地下城”,地上则是生态公园和高端住宅,实现“站城一体”。

“从‘地下一个个点’,转变为‘地下一条线、一张网’,再通过区域整体开发打造出‘地上地下一座城’,厦门正在从三维立体城市视角来审视地下空间开发,更多围绕人的需求来全面营造城市场景,逐步探索集中成片、规模开发的全新模式。”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规划专家韦希表示,这样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向,不仅将为人们呈现全新的、产城融合的都市生活方式,还有望带来产业集聚效应,成为城市发展新的增长极。

在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你需要知道这些

随着地下空间资源的科学释放与高效整合,厦门的城市功能布局将进一步优化,市民出行、停车、公共服务等体验有望显著提升——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科学配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开发利用保障措施,标志着厦门市在推动城市立体化、精细化、可持续发展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统筹规划

在规划体系上,建立“全市-片区-项目”三级传导机制,将地下空间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

其中,市级层面将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全市地下空间开发的根本依据。

产权管理

《办法》规定地下空间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通过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推进三维地籍调查与登记。建设项目利用红线外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或连通通道的,《办法》要求实行整体产权、整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或抵押。

禁止功能

《办法》明确禁止在地下空间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功能。

公共优先

《办法》特别强调,政府因建设必要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需使用地下空间的,相关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体现“公共优先”导向。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符合划拨条件的可划拨供应,商业等经营性项目须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出让。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协议出让或租赁,包括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地下空间、与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同步建设且不可分割的经营性空间、宗地内及宗地间地下连通通道等。

增设用途

《办法》鼓励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前提下,对经营性项目地下空间适当增设用途。若新增用途与地表一致,经专家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可签订补充合同并补缴地价;若新增其他用途,则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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