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社区矫正人员舍己救人 获减刑三个月
| 2026-03-17 14:38:54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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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7日讯(本网记者 柳绿 通讯员 厦法宣)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这也是该市首起社区矫正对象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见义勇为而被准予减刑的案件。罪犯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舍己救人,其行为被依法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法院最终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三个月,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该案生动诠释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展现了法律在惩戒之外的教育、感化与挽救功能。 案情回顾:从销售假冒商品到社区矫正 李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他于2023年1月到厦门市海沧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正式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李某某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良好,获得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表扬。同时,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体现出其真诚的悔罪态度。 突发救人:见义勇为彰显责任担当 2024年7月17日,在厦门海沧湾海角九号附近海域,一名男子因脚抽筋不幸落水,情况十分危急。正在附近的李某某见状,不顾个人安危,果断下水施救,最终成功将落水者救起。事后,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确认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李某某也因此被授予“海沧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获得5000元奖励金。 法律评价: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刑 鉴于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突出表现,厦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其不仅确有悔改,更以实际行动展现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勇气,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遂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李某某的情况属于特例。其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符合重大立功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法院最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缓刑考验期也相应缩短三个月。 法治启示:刑罚执行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 本案是社区矫正工作与见义勇为精神相结合的一个典型案例。它不仅见证了李某某从一名“违法者”到“守法者”,再到成为“有益于社会者”的转变过程,也充分体现了刑罚执行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上的生动实践。 法律的威严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引导。通过依法对李某某予以减刑,既肯定了个人的悔改与立功表现,也向社会传递了积极向上的价值导向:无论身处何种境地,只要真诚悔过、积极向善,法律都会给予公正的评价和温暖的回应。这起案件的依法审结,实现了刑罚执行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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