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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300万元 新修订《厦门市质量奖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25-09-08 23:34:01  作者: 文洁 廖媛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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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8日讯(本网记者 文洁 通讯员 廖媛)近日,厦门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厦门市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修订的《办法》对申报条件、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了优化升级,旨在进一步树立质量标杆,引导厦门各行各业改进质量管理。

《办法》的核心修订集中于:优化申报条件,取消了原“近一年无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限制,转而采用更精准的维度,要求“近3年无较大及以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近3年未发生因涉税等犯罪被立案追诉情形”“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同时更新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表述,使得政策更具科学性和包容性。调整管理机构,将原管理机构由“厦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职责更加清晰。更新政策依据,确保与最新政策精神保持一致。

《办法》明确,厦门市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奖励体系分三个层级:对获厦门市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此外,对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厦门组织,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厦门组织,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同一组织获不同层级奖项的,市级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充分激发各类组织争创质量荣誉的积极性。

据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评审年度通过官网发布申报公告,明确时间与材料要求。评审工作将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历经申报受理、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高层答辩、审议公示等规范流程。评审标准将继续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等七大维度对申报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托全国优秀质量奖专家团队开展诊断提升,辅以评审人员保密承诺、评定工作干涉报告处置规定等制度,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公正。

与此同时,《办法》还强化了监督管理机制,要求申报组织需对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若存在弄虚作假、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将由市市场监管局报请市政府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及奖金,且永久取消申报资格。获奖组织需在每年一季度报送《厦门市质量奖年度信息采集表》,使用奖项称号与标志时需注明获奖年份,严禁用于产品、服务质量宣传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确保奖项“含金量”不打折扣。

厦门市质量奖自2009年设立以来,已成功评选六届,累计产生23家市级质量奖获奖企业,并培育出1个中国质量奖、10个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形成“导向鲜明、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的质量奖励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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