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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偷偷"过户房产逃避债务?厦门中院: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无效

2025-08-01 16:02:58  作者: 柳绿 厦法宣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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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1日讯(本网记者 柳绿 通讯员 厦法宣)2023年3月18日,李某和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将原各占二分之一份额的某处房产100%份额登记在王某名下,视为王某个人财产。2023年5月18日,王某将案涉房产售出并办理过户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全额收取了售房款。

张某系李某的债权人,债权形成时间早于《财产约定协议书》签订时间。张某早前已就该债权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事后知晓的上述《财产约定协议书》,王某立即向李某折价赔偿因出售案涉房屋所得的50%价款(金额以张某的债权为限)。

【法院判决】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债权在先,协议在后,因房子已对外售出且售房款全归了王某,张某无法对房子采取执行措施。该协议书的签订带有明显地减损李某财产之目的,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协议书,因欠债的金额未超过房子卖价的一半,所以王某应该以张某享有的债权金额向李某折价补偿。

【法官说法】

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形式将某一特定共有财产约定归一人所有,实质系为了逃避债务而实施的无偿处分行为,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如该无偿处分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请求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但为了逃避债务,以无偿或低价等方式转让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财产转让行为;如果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还将承担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企图通过财产约定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人敲响了警钟。债务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及时清偿债务,不要心存侥幸,最终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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