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发布企业破产涉税“高效办成一件事”操作指引
| 2025-03-26 16:08:52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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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问答 问题: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和税收登记信息的变更,《指引》设计了哪些创新机制?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指引》有何具体突破? 答:对比厦门中院与市税务局于2020年的联合发文,《指引》针对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方面,改变要求企业需依法缴纳或清偿所有税费、滞纳金等才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明确在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获得清偿后,管理人或企业即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应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信用修复结果,更有力地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投、融资等后续发展。 针对重整企业税收登记信息的变更方面,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使得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如不属于企业登记事项的,企业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原因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破产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指引》单独作为一个大项予以列明,并建立了“即时辅导+匹配政策”的保障模式。“即时辅导”机制体现在,税务机关应积极为管理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专业咨询,解答管理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管理人认为企业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咨询或者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做好政策辅导或者落实。“匹配政策”机制则体现在,针对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不同程序及不同资产处置情况,匹配对应的税费优惠。例如,对于破产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针对房地产危困企业重整,税务机关对资本利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税种给予减免;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此次发布的《指引》中,在提升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务效率以及推动破产程序进程方面有哪些突破性措施? 答:《指引》在提升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务效率以及推动破产程序进程方面的突破性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推进线上办理:进一步推进线上办理,破产管理人凭法院指定文件在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企业信息采集后,税务局信息系统会自动插入办税员信息,生成电子税务局登录账号,之后破产管理人即可使用该账号登录并查询企业相关涉税信息,解决了以往需多次线下跑动的问题。 二是优化办理流程:对发票开具等高频事项部分实行“容缺受理”,并进行简化处理。例如:对于破产案件中因资产处置需要临时提高增值税发票开具额度的,可由管理人向税务机关出具相关材料并提出需求,税务机关将进行提高增值税发票开具限额的操作,在指定事项办结后再恢复原限额。在税收征管流程方面,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不再启动新的税务检查程序。在税务登记注销方面,针对破产企业特点,不再要求提供管理人可能无法接管到的发票领用簿、税务登记证件及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是加强配合协同:新增并明确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协同事项。例如: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的,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重整案件中,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费债权分组情况,在对应的债权组分别行使表决权。 问题:对于规范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和优化服务方面,操作指引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答:自贸区税务局密切与厦门破产法庭的协作,聚焦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难点,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流程。包括:1.对于非正常户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企业的,可以单独取消该债务人的非正常户认定;2.对存在大额欠税达三年以上且确已无法联系的非正常状态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3.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债权;4.对于企业较为关注的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纳税信用修复,将审核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5.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方面,为企业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优质高效的政策咨询服务等,同时,在操作指引落实过程中,也会持续与破产法庭加强协作、优化完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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