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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厦门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

2025-01-15 09:06:28  作者: 詹文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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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厦门的省人大代表建议: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

厦门日报福州讯 (特派记者 詹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家政服务员、护工护理员等都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都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报告同时提出,要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深化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 21%,其权益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来自厦门的省人大代表、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副主任韩韬轶同样关注这个问题。她建议,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

韩韬轶在调研中发现,根据人社部等八部委共同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许多未确立劳动关系的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未纳入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他们在享受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休息休假等法定基本劳动保障时,面临不少困难。

现阶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及劳动强度等基本劳动权益,主要取决于平台的制度规则、平台算法、考核指标和奖惩要素等,有别于传统的劳动标准。

韩韬轶说:“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规范面对新就业形态,存在时间差、空白区,建议我省率先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补齐新就业形态法治保障制度短板,先行探索试验,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考虑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涉及主体众多,商业模式、用工形态等都存在差异,韩韬轶建议可以通过分场景的“小快灵”立法切入,规范新就业形态有关公平就业、薪酬支付、工作强度、安全卫生责任制、社会保险、职业伤害等具体问题,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支撑。

韩韬轶还建议,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渠道,加快推进市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并引入法律援助、工会调解等形成保障合力,探索“法治+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权益保障、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

“加大对平台的监管力度也很重要。”韩韬轶说,平台企业通常规模较大,它们的运营管理标准和保障能力水平不仅影响企业微观个体,还影响整个行业标准和导向。因此,平台企业应承担与其行业地位相符的公共管理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共享劳动用工数据,比如用工规模、工作时长、报酬水平等。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服务+保障+监测”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设定严密科学的用工监测机制和预警系统,为劳动者维权和政府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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