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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教育机构收费 如何公示有新规范

2024-12-28 00:44:51  作者: 陈泥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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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率先全省出台

教育机构收费 如何公示有新规范

涉及学校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全省首个学校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合规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明确列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费等四类常见问题,特别强调了收费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要求教育机构除在营业场所、官方网站进行收费公示外,还应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报告单等材料中做好相应的告知工作,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

此次出台的行为指引针对教育机构属性复杂、政策文件繁多的情况,梳理了厦门60多份现行主要收费政策,从定价策略、价格公示、代收费原则、促销合规、纠纷解决等方面提出了7点合规提示,并分析了相应的法律风险,划出了监管红线,帮助教育机构有的放矢地开展自查,及时纠正非主观故意导致的违规行为。

●公示地点

行为指引明确,教育机构应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在学校或培训机构营业场所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因地制宜进行公示。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还应在其网站上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内容。

●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政策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等)、减免政策及优惠措施、收费单位监督电话、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

●公示时间

学校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30日后执行,并在学校网站、招生办及财务室等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促销活动收费规范

针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促销活动的收费行为,行为指引特别强调,相关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要求,有附加条件的,应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显著表明期限;还应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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