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 城事 > 正文

厦门:海绵化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用

2024-12-19 08:56:52  作者: 吴海奎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海绵化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用

市市政园林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海奎)哪些工程项目需要落实海绵城市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报送哪些相关材料?……昨日,市市政园林局相关负责人做客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解读《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海绵城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制定了《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6章37条,围绕全域化、系统化、规范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除室内工程外,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遵循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海绵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竣工验收内容,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合格与否的结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资料,随主体工程档案一并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